知识点:股东权保护
(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股东分为原始股东、继受股东和新股东。
1.在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考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5.原股东转让股权后,由于种种原因股权所对应的股东名称未及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此时原股东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也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
6.如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二)股东权利
1.股东权利的概念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之为股东权或股权。
2.股东权利的分类
自益权和共益权 |
自益权是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利、股份转让权等 |
共益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利、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 |
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
单独股东权是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
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等 | |
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
固有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一般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均属固有权 |
非固有权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如自益权中的一部分便为非固有权 | |
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
普通股东权是指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
特别股东权是指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各种优先权利 |
3.股东权利的内容
(1)表决权
①股东通过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对会议议决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的权利。
②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事项的决议按简单多数通过为原则,特别事项的决议按绝对多数通过为原则。
③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
法律禁止股东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后从公司抽逃投入资产,但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
(4)知情权
①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建议和质询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6)新股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7)股利分配请求权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和自行召集的权利
(9)临时提案权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回购其所持出资额或者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11)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公司终止后,向其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的,股东有权请求分配。
4.股东权利的滥用禁止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顺位关系) |
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 ||
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 ||
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
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股东直接诉讼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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