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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五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4日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指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其他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相关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作了如下规定: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内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破产清算。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6)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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