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允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2.我国法律上的“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合称。
(二)票据的特征
票据作为依票据法发行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
(三)票据的分类
1.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
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汇票和支票。但是,有的汇票也可能由出票人将自己记载为付款人。
2.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1)有的票据的到期日是“见票即付”,即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此种票据称为即期票据。
(2)有的票据则并非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而须票据记载的特定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才有权请求付款。此种票据称为远期票据。
(3)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票、支票均为即期票据,汇票可以是即期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
(四)票据在经济上的职能
1.支付职能
票据记载的是金钱债权,可以替代现金作为支付方式。
2.汇兑职能
异地之间需要支付金钱时,应付款方可以签发或者转让票据给异地的收款方,从而使票据发挥汇兑的职能,例如,甲公司为向异地的乙公司支付货款,可以将一定金额交付给开户银行(X银行),X银行即签发一张以本行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甲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即可向X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请求付款。
3.信用职能
这是远期票据可以发挥的功能。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需要对方立即交货,但是并无足够的资金用于立即付款。甲公司如果签发一张6个月后到期的汇票给乙公司,就可以有6个月的时间筹措资金,其经济意义相当于获得了6个月的贷款。
4.结算职能
互负票据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不必分别支付票据金额,而可以在金额相同的范围内进行抵消,简化了程序,减少了费用。
5.融资职能
对于远期票据来说,虽然票据权利人无权在到期日之前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但是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从而立即获得其对价,或者将票据权利为他人设定质押。
(五)票据法的法律渊源
1.法律。《票据法》是最主要的相关法律。
2.行政法规。目前最主要的行政法规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4.部门规章。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承兑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
(六)票据法的立法精神
票据法上的特殊设计,可以总结为票据法的特别立法精神——促进票据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