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一)票据丧失概述
1.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丧失了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称为失票人。
2.票据丧失的具体情形,可以是票据的物质形态的根本变化,比如被烧毁、撕毁,泡成纸泥等,也可以虽然存在,但是脱离了持票人的占有,例如被遗失、被盗、被抢。
3.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须提示票据,因此失票人无法证明和行使其权利,甚至可能被他人所利用。因此法律上设置了几种制度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下同),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2.挂失止付适用的票据种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3.程序
失票人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后,应当暂停止付。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4.挂失止付的效力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申请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如果申请人已经采取了这一措施,付款人应继续暂停止付。但是,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三)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在该程序之下,申请人声称自己是已丧失之特定票据上的权利人,法院则向社会发出公告,催促可能存在的票据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1)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在其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法院应作出该判决,确认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这样,申请人就可以持除权判决书行使票据权利。
(2)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挂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申请挂失止付,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一般票据均属于这个范围,只有较少的例外。如《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资格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4.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
(1)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2)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
(3)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5)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6)公示催告期届满,且无上述(5)所列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7)申请人提出上述(6)所述申请的,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5.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有两个主要效力:第一,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第二,宣告票据失去效力,即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票据不再是票据权利的载体。这样,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向票据上的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
6.除权判决的撤销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四)提起民事诉讼
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除了以公示催告程序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外,还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来实现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