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消灭
(一)票据权利的消灭事由概述
1.票据权利的一般消灭原因——付款
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向其付款的,其债务消灭。
2.因为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
如果票据权利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或者在受到拒绝时没有依法取证,其追索权消灭。
3.消灭时效期间的经过
票据权利人没有在法定的消灭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的,其票据权利因此而消灭。
(二)追索权因为未进行票据权利保全而消灭
1.遵期提示
《票据法》规定了汇票到期日的四种记载方式,分别是: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1)遵期提示承兑。(具体规定见后面)
(2)遵期提示付款。(具体规定见后面)
2.依法取证
即使持票人遵期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如果未能获得满足,还应采取措施获取相应的证明。
(1)《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而导致持票人不能取得拒绝证明,或者汇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破产,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可以以其他证明替代拒绝证明。
(2)如果持票人未取得拒绝证明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证明,或者在行使追索权时不出示该证明,则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3)需要注意的是,假如持票人未能遵期提示,即使取得了上述证明,也丧失了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除外)的追索权。
(三)票据时效
1.票据时效概述
票据时效也就是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的票据法律制度。
2.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票据上的主债务的消灭时效期间)
(1)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或者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追索权的消灭时效(票据上的次债务的消灭时效期间)
(1)汇票: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起算方法同上。
(2)本票: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起算方法同上。
(3)支票: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计算。
(4)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这一期间,不适用于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的追索权。
(5)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4.票据时效的中止、中断
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时效的计算方法,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5.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1)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的当事人。在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上,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是持票人。这里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所记载的最后持票人,也可以是在被追索并清偿后,享有再追索权的当事人。例如背书人、保证人。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是票据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
(2)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包括:①票据权利曾经有效存在。②票据权利因为消灭时效期间的经过而消灭。③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因为持票人的权利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这主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已经基于出票行为而取得了对价,或者汇票的承兑人已经收取了出票人提供的资金。
(3)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效力。如果符合上述要件,则持票人享有请求出票人或者汇票承兑人返还所受利益的权利。该权利并非票据权利,不适用《票据法》关于票据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上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