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方式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主要涉及付款人(或出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和中介机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主要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二)支付结算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
1.支付结算行为具有要式性。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例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形式有严格要求;结算凭证的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办法》第16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四、结算账户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这里的“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由此可见:结算账户办理的是人民币业务,与外币账户不同;结算账户办理的是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与普通的储蓄账户不同;结算账户是活期存款账户,与定期存款账户不同。
(一)结算账户的种类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即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即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即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临时存款账户,即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而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存款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可见,具备申请资格的并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3.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四)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五)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2.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2.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合法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七)异地存款账户
1.存款人一般应在注册地(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八)结算账户的撤销
1.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