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国内信用证
(一)国内信用证概述
1.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申请向受益人(卖方)开出的凭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
2.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4.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5.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信用证的具体流程
1.开证
(1)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买卖合同。
(2)受理。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通知
(1)通知行的确定。
①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为同一系统行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
②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跨系统行的,开户行确定的在受益人开户行的同城系统银行机构为通知行。
③开证行在受益人开户行所在地没有同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建立信用证代理关系,其代理行为通知行。
(2)通知行的责任。通知行核验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交付受益人。
3.议付
(1)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2)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付款
(1)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
(2)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