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计划与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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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审计计划考情分析:对于这部分内容,属于考试大纲中新增加的内容,预计考试中可能会以计划和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和实务中的具体审计计划的检查为主要考查方向。
【教师提示】本部分内容涉及到“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审计计划”以及“重要性”的相关内容。
一、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一)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概念
1.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值得注意的是,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定义中包括“可能与委托人解除约定”的情形,即虽然委托人尚未正式与会计师事务所解除业务约定,但业务约定有可能终止。
2.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3.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总体要求是,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二)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1.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沟通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沟通的目的。了解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不应接受此项业务委托的情况,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2)接受委托前的沟通是必要的审计程序
如果没有进行必要沟通,则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3)评价沟通结果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不符,特别是当被审计单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着重大意见分歧时,后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应拒绝接受委托,以抑制被审计单位购买审计意见的企图,并保护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利益。
2.沟通的前提
后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主动沟通的前提是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1)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
(2)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后任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拒绝接受委托,除非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知必要的事实,或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水平非常低。
3.必要沟通的核心内容
(1)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3)前任注册会计师曾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沟通过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问题;
(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4.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答复
(1)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是否存在由被审计单位或潜在法律诉讼引起的答复限制,并考虑这一情况对自己接受业务委托的影响。
(2)如果未得到答复,且没有理由认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异常,后任注册会计师需要设法以其他方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再次进行沟通。
如果仍得不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致函前任注册会计师,说明如果在适当的时间内得不到答复,将假设不存在专业方面的原因使其拒绝接受委托,并表明拟接受此项业务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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