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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点讲义:第八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8日
导读: 本内容属于比较重要的内容,在以往考试中曾多次涉及,虽然总体难度适中,但容易被忽视,因此本年复习中还是必须重点掌握。
  七、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涉税规定
  (一)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款的计算。
  (1)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率”确定。
  (2)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
  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3)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6.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上文5.(2)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上文5.(1)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 (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率表”表确定;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8.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上文5.(1)和7.所述公式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其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9.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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