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以低于企业支付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以提供包含补贴的住房为例,企业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应当将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即相当于企业补贴的金额)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计入出售住房当期损益。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项差额相当于是对职工过去提供服务成本的一种补偿,不以职工的未来服务为前提,因此,应当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注意将以补贴后价格向职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非货币性福利,与企业直接向职工提供购房补贴、购车补贴等区分开来,后者属于货币性补贴,与其他货币性薪酬如工资一样,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照企业各期预计补贴金额,确认企业应承担的薪酬义务,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税法的相关规定
低价向职工销售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1.各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情形下,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部分。
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亦称辞退福利)
(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辞退福利的含义
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还包括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时,对辞退的管理层人员进行补偿的情况。
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比照辞退福利处理。
2.辞退福利的确认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
——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
——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
——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这里所称“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
“即将实施”是指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如果企业能够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则表明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由于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职工薪酬准则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一次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在确认辞退福利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分期或分阶段实施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企业应当将整个计划看作是由各单项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组成,在每期或每阶段计划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将该期或该阶段计划中由提供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予以确认,计入该部分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管理费用,不能等全部计划都符合确认条件时再予以确认。
(2)对于企业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由于这部分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
具体来说,在内退计划符合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照内退计划规定,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间、企业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预计负债,一次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能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三)辞退福利的计量
辞退福利的计量因辞退计划中职工有无选择权而有所不同: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3.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
此处“恰当的折现率”是指同期限国债利率,不存在与辞退福利支付期限相匹配国债利率的,应当以短于辞退福利支付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并根据国债收益率曲线采用外推法估计超出期限部分的利率,合理确定折现率。
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以不予折现。
(二)相关税法规定
1.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内部退养收入征税问题
内部退养费,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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