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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精讲班讲义:公司法

作者:【肖钢】 2014年8月11日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设立、变更、注销时,申请人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担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查,在确认符合相关条件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于1994年6月颁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应新《公司法》,于2005年12月18日又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公司登记问题发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这些规章也适用公司登记。

一、公司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我国公司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管辖的公司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外商投资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辖的公司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公司登记机关负责管辖的公司登记

根 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 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但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 记。

二、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公众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对公司应当登记的事项作有列举性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公司名称

公 司名称是公司法律人格的文字符号,是其区别于其他公司、企业的识别标志。公司名称具有标志性、排他性(即公司对其名称有独占、专用的权利)和财产性的特 征。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公司名称应当依次包括以下层次的含义:

1.所属的行政区划名称,即注册机关的行政管辖级别和行政管辖范围。也就是公司所在地的省市或县行政区划名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可以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可以冠以“某某省”字样,以此类推。

2.字号,即公司的特有名称,一般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汉字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组成。这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也是公司具有标志性、排他性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在选定字号时,也要遵守相关规定。

3.行业特点,即显示公司的业务和经营特点、所属行业的属性。如:化工、医药等。

4.公司的组织形式,即公司的种类。根据《公司法》第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此 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分支机构盼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 个以上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企业名称,缀以“分”、“分厂”、“分店”等字样。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二)公司住所

住 所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中心场所,同时也是发生纠纷时确定诉讼及行政管辖的依据,是向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但登记的住所 只能有一个。根据《公司法》第十条和《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四)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注 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这是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

但是,注册资本不等于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我国《公 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恨公司可以分期缴纳资本,因此,股东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后,构成注册资本的数额,但是并不等于已经向 公司缴纳了资本。公司登记时,应当明确实收资本数额。

(五)公司类型

公司登记的类型是指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六)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股东选择的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应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 司超过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七)营业期限

这是指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营业期限没有作特别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既可以有一定期限,也可永久存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都是应当登记的事项。公司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者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我 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 准手续。”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如果设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公司,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申 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法定文件。经审核,公司登记机 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说 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

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即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分公司的设立申请

公 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 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 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程序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以及规定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公 司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者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 《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司登记 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l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 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l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

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l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作相应修改。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发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 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分公司的《营 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 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四、变更登记

公司(包括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公 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 的其他文件。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发生的有些变更事项,无 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只是办理备案手续即可。

(一)变更登记事项

1.公司章程修改变更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2.公司名称变更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住所变更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

公 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 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6.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公 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 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 记或者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7.公司类型变更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 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公司变更类型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8.公司股东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转让股权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除上述项目外,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因 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 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 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二)备案事项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变更登记的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五、注销登记

公 司解散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解散有两种情况,其一是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其 二是应当清算的,即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应当清算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清 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组负责 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如果仅是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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