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公司股票的一般理论
(一)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表现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代表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即代表资本金额以及股权的大小。但是,股票与一般有价证券不同的是,股票不仅是一种财产权证券,而且也是多种权利的集合。
2.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依法进行。随着电子计算机的采用,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已逐渐实现无纸化模式。
3.股票是无偿还期限的证券。投资者认购股票后,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不能要求退还出资。
4.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金融工具。股票在交易市场上交易时,价格波动较大,这种价格变化除了受股票发行者的经营状况和银行利率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外,还受供求关系和公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就使得股票价格变动的不确定性加大,因而风险较高。
(二)股票的种类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 依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一般而言,公司对优先股的股 利按照约定的股利率优先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如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不足支付时,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补足。优先股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先于普通股股东 取得剩余财产。但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
2.按投资主体的性质不同,股份分为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国有股包 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在我国的股票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情况下,社会公众股原是指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将不再存在流 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别,社会公众股的区分也将失去其实质意义。
3.按投资者是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还是以外币认购和买卖股票划分,股 份可分为内资股和外资股。内资股一般是由境内人士或机构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的股票;外资股一般是以外币认购和买卖的股票。外资股有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和 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一般以境外上市地的英文名称中的第一个字母命名,如在香港上市的H股,在纽约上市的N股,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等。
4. 按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有关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 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境外上市的外资股也应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向社会公 众发行的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5.按照 股票票面是否记载一定金额,股票可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面额股是指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票;无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只表示其占公司 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为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 违背资本充实原则,使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低于公司相应的注册资本数额,出现资本虚增,会影响交易安全,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三)股票的形式和记载的内容
股 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交易均已通过计算机采用电子信息等无纸化方式进行。股票应当载明 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股份 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四)股票的发行
股票的发行,应当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 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 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五)股票的转让
1.股票转让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具体限制如下:
(1)转让场所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卜市交易。
(2)发起人转让股票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的限制。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l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 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l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 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5)股票质押的限制。为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股票转让的方式
(1) 记名股票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 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二、公司债券的一般理论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相比,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不问公司是否有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而股票持有人,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
3.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4.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
5.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故常有变动,风险较大。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公司债券可作不同的分类。这里仅说明几种:
1. 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公司债券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 债券。区分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转让的要求不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 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 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2.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 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凡在发行债券时未作出转换约定的,均为不可 转换公司债券。
3.上市的公司债和非上市的公司债。上市的公司债是指发行之后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非上市的公司债是指发行之后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但债券持有人也可以转让该债券,只是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相比,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不问公司是否有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而股票持有人,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
3.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4.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
5.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故常有变动,风险较大。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公司债券可作不同的分类。这里仅说明几种:
1. 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公司债券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 债券。区分记名公司债券和元记名公司债券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转让的要求不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 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 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2.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 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凡在发行债券时未作出转换约定的,均为不可 转换公司债券。
3.上市的公司债和非上市的公司债。上市的公司债是指发行之后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非上市的公司债是指发行之后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但债券持有人也可以转让该债券,只是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与程序。见证券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2.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 司发行债券,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该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 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3.公司债券记载的内容
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四)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根 据公司债券种类的不同,公司债券的转让有两种不同的方式。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 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以备公司存查。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受让人一经 持有该债券,即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 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