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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精讲班讲义:公司法

作者:【肖钢】 2014年8月11日

第七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 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并购,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和 合并的行为,既包括公司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 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在实践中,吸收合并方式较为普遍,这里就吸收合并的几种类型作一说明。

1.以现金购买资产方式的吸收合并。这是指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获得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股东依据各自的股权分配现金后,被吸收公司解散。

2.以股权购买资产方式的吸收合并。这是指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权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分配被吸收公司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解散。

3.以现金购买股权方式的吸收合并。这是指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接。

4.以股权购买股权方式的吸收合并。这是指吸收公司以自身股权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股权,被吸收公司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随后解算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接。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 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2)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 称、住所;(3)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4)合并各方的资一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5)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总额、种类和 数量;(6)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公司在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当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E1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合并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的承接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最 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企业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有关债权债务的承接作 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公司合并。根据该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并方或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 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问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 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 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 司分立不同于资产转让。资产转让本质是一种买卖行为,转让资产的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发生变化,股东地位也不受影响。公司分立则会导致公司的人格发生变化、新 的公司产生,在派生分立情形下,尽管公司将部分资产分离出去,但是,一旦该资产分离出去之后,原公司的资产会减少。这也是与转投资的不同。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三)公司分立前债务的承担

公 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九十条也规定:“当事人订 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 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 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 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相。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注册资本减少也称减资,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减少,但是,如果出现净资产大大小于注册资本,或者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的资产减少等情况,公司就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注册资本减少的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注册资本减少可以采用各个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减资后,各个股东的股权比例或者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也可以是各个股东 改变原出资比例或者持比例而减少出资,有的股东减少出资,有的股东则不减少出资。减资还可以以返还出资的方式减资,或者以免除出资义务的方式减资或者以销 除股权或者股份的方式减资,等等。

3.注册资本减少的程序

(1)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地对章程进行修改。有限公司的减资决议,应当经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减资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1.注册资本增加的概念

注册资本增加也称增资,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增资的目的主要在于筹集资金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开展新的投资项目、增强公司的资产实力等。

2.注册资本增加的情况

根 据实践运作的情况来看,注册资本增加的方式很多,可以由现有股东出资认购增资,现有股东认购增资可以同比例增资,也可以不同比例增资,还可以由现有股东之 外的投资者出资认购增资;可以由新股东投资增资,也可以由公司将分配利润、公积金转为资本的方式增资;可以是公司债券转换增资,也可以是债转股的方式增 资,等等。

3.注册资本增加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并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注册资 本增加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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