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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税法》第二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5日

  知识点12:包装物押金和委托加工业务的税务处理

  11、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

  (1)税收政策(P50)

  ① 一般政策: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以12个月为限),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② 特殊政策: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纳税。

  (2)举例

  【例1】某企业2008年3月10日收取出租包装物押金23400元,收到转账支票一张;2009年3月20日,经清理,将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23400元予以没收,所包装货物为非应税消费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① 2008年3月10日收取押金时不纳税;

  ② 2009年3月20日逾期应纳税: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注意此题可作如下变化:

  变化1:所包装货物为粮食白酒;

  变化2:所包装货物为化妆品;

  变化3:所包装货物为啤酒、黄酒。

  【例2】下列包装物押金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有( )。

  A.盛装盐酸的坛子,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6个月后坛子收回,押金返还

  B.盛装盐酸的工业专用容器,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14个月后容器收回,押金返还

  C.白酒专用的瓶子,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2个月后瓶子收回,押金返还

  D.盛装盐酸的工业专用容器,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不再退还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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