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以物易物
(1)适用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即应分解购进与销售两笔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2)举例
【例1】A企业10月份以其生产的A产品与B企业生产的B产品兑换,双方交易的价值均为23.4万元(含税价),A产品的成本为18万元,B产品的成本为15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双方互开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未验收入库但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则:
(1)A企业当期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2)A企业当期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万元;
(3)A企业当期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参考答案:
(1)A企业当期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万元;
(2)A企业当期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万元;
(3)A企业当期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
【例2】地处市区的某酒厂8月份将生产的粮食白酒(消费税税率20%)4吨与粮站(换取的酒给职工发放福利)的高粱兑换,双方交易的价值为23.4万元(含税价),粮食白酒的成本为8万元,高粱的成本为15万元,并互开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验收入库但未到税务机关认证。则:
(1)酒厂当期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2)酒厂当期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万元;
(3)酒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4)酒厂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5)酒厂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 )万元;
(6)酒厂当期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参考答案:
(1)酒厂当期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万元;
(2)酒厂当期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万元;
(3)酒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4)万元;
(4)酒厂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0×20%+4×2000×0.5÷10000=4.4)万元;
(5)酒厂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0.78)万元;
(6)酒厂当期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0-8-4.4-0.78=6.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