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委托加工业务(与第三章内容结合学习)
(1)委托加工的界定 (P137)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加工环节的涉税政策
①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加工环节涉及增值税
A.计算:增值税=(加工费+代垫的辅料成本)×增值税税率
B.政策:委托方应确认为“进项税额”,受托方应确认为“销项税额”。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环节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
A.加工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同①,与消费税无关。
B.加工环节的消费税的计算:
第一,消费税的计算顺序与方法: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注意,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其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第二,征收方法:
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地点为受托方所在地。
C.特例:
但对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其消费税应按对外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地点为委托方所在地。
(3)委托方支付消费税的税务处理
①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
② 但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款(仅限于税法中规定的11种情况P142)。
(4)举例
【例1】A企业(一般纳税人)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6月6日发出棒料1吨,委托B企业加工成某种锻件100件,委托材料实际成本4000元(计划成本38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2340元、代垫辅料117元(均为含税价),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认证通过,支付给小型运输公司运费200元(取得货运定额发票若干)。6月18日加工完入库(委托加工材料的计划成本6000元)。6月26日将该种锻件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无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假设成本利润率为10%)。则:
(1)A企业6月份应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元;
(2)A企业6月份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元;
(3)A企业6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元。
参考答案:
(1)A企业6月份应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340+117)÷(1+17%)×17%=357元;
(2)A企业6月份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2000+100+200)×(1+10%)×17%=1178.1元;
(3)A企业6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178.1-357=821.1元。
【例2】某摩托车厂委托某橡胶厂加工摩托轮胎500套,该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12元,该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每套加工费10元(不含税),每套代垫辅料10元(不含税),取得的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到税务机关认证。则:
(1)摩托车厂:
进项税额=0(元)
应交消费税=(10×12+10+10)×500÷(1-3%)×3%=2164.95(元)
(2)橡胶厂:
销项税额=1700(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2164.95(元)
13、企业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税收政策
① 企业转让不动产,应计算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注1:一般情况下,应按照销售收入的全额缴纳5%的营业税。
注2:特殊情况下,对于购置的或抵债回来的不动产,销售时可以按照买卖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不动产外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机动车、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的税收政策:参见本章P46。
(2)举例
【例1】某企业2008年6月份出售一辆自用的捷达轿车,原值234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销售款共计140000元,收到转账支票一张,清理完毕。则:该企业当月缴纳的增值税为()元?
答案:该企业当月缴纳的增值税为(0)元。
【例2】某企业2009年3月份出售2005年购置一台闲置的机器设备,原值60000元,已提折旧5000元,售价62400元,存入银行,清理完毕。则:该企业当月缴纳的增值税为()元?
答案:该企业当月缴纳的增值税为(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