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预收方式销售
(1)适用的税收政策
① 一般政策:
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营业税:见教材P175(十四)。
② 特殊政策:
增值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营业税:对于企业采用预收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在预收时计算缴纳营业税(包括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2)举例
【例1】某机械厂(地处市区,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方式销售其生产的车床,当年4月份预收货款30万元,当年7月份发货并开出普通发票,金额为23.4万元,制造成本为12万元,余款退回。
另外,该厂销售其一处闲置的自建仓库,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60万元,作价120万元,由该厂负担的清理费用2万元,8月份预收30%,当年9月份办妥转让手续并收回余款。则:
(1)当年4月份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2)当年7月份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3)当年8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万元;
(4)当年9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万元;
(5)当年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 )万元;
(6)该厂本年度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参考答案:
(1)当年4月份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0)万元;
(2)当年7月份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万元。
(3)当年8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20×30%×5%=1.8)万元;
(4)当年9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20×70%×5%=4.2)万元;
(5)当年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3.4+1.8+4.2)×(7%+3%)=0.94)万元;
(6)该厂本年度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20-12+120-(100-60)-2-1.8-4.2-0.94=79.06)万元。
10、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
(1)税收政策:
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注1: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注2:企业应分期开票,分期确认收入,分期确认销项税额。
(2)举例
【例1】某企业2009年1月1日销售一项价值较大的产品,价值100万元(不含税),按合同规定,分5年并于每年年初收款,每年收取全部款项的20%,该种产品的成本为7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问1:每年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00×20%×17%=3.4(万元)
问2:每年应纳税所得额=100×20%-70×2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