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免、抵、退”的计算方法
1、计算步骤及方法
2、举例
【例1】
【例2】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位于城市市区,内资企业),该企业9月份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1.76万元,进项税额10.5万元(当月认证通过),销售收入80万元(不含税),其中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出口货物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60万元。
当年10月份出口销售额折合50万元人民币,境内销售额50万元,当月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17.65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当月认证通过)。假设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13%。
要求:计算该企业9月份、10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额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答案:
☆9月份:
(1)出口时免税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17%-13%)=2.4(万元)
(3)应纳增值税=20×17%-(10.5-2.4)=-4.7(万元)
(4)免抵退税额=60×13%=7.8(万元)
(5)退税:
|-4.7|<7.8
应退税额=4.7(万元)
(6)免抵税额=7.8-4.7=3.1(万元)
(7)留抵税额=0
(8)应缴纳的城建税=3.1×7%=0.217(万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1×3%=0.93(万元)
☆10月份:
(1)出口时免税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17%-13%)=2(万元)
(3)应纳增值税=50×17%-(20-2)=-9.5(万元)
(4)免抵退税额=50×13%=6.5(万元)
(5)退税:
|-9.5|>6.5
应退税额=6.5万元
(6)免抵税额=0
(7)留抵税额=9.5-6.5=3(万元)
(8)应缴纳的城建税=0(万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