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15: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项目)
(一)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7.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同步练习
【例1】某企业4月份购入传真机一部(自用),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100元,税额357元,以转账支票付讫,已安装使用。
假设为2008年4月:当月进项税额=0。
假设为2009年4月:当月进项税额=357。
【例2】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纳税人)2008年3月份购入生产用设备10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58.5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以银行存款支付,运回等待安装。安装过程中领用生产用原材料2.93万元(其中运费为0.93万元),原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安装完毕投入使用。
购进设备:进项税额=0。
领用生产用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2×17%+0.93÷(1-7%)×7%=0.41(万元)。
【例3】
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抗生素药品117万元(含税,税率17%),销售免税药品50万元(不含税),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6.8万元,当月通过认证。抗生素药品与免税药品无法划分耗料情况,则该制药厂当月应纳增值税为( )万元。
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
进项税额=6.8(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6.8×50/(100+50)=2.27(万元)
应纳增值税=17-6.8+2.27=12.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