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化妆品
(一)征税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教材127页。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连续生产的化妆品,已税化妆品已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
(二)税率: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一)征税范围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其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所支付的消费税准予扣除,但用于生产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得扣除。
(二)税率:10%、5%
五、鞭炮、焰火
(一)征税范围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消费税。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已纳的消费税;
(二)税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