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税法学习笔记

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税法》第三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9年9月5日

  三、化妆品

  (一)征税范围

  具体范围详见教材127页。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连续生产的化妆品,已税化妆品已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

  (二)税率: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一)征税范围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其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所支付的消费税准予扣除,但用于生产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得扣除。

  (二)税率:10%、5%

  五、鞭炮、焰火

  (一)征税范围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消费税。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已纳的消费税;

  (二)税率:15%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