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请解释一下折扣与回扣的区别?
【解答】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折扣这种促销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它增强了企业竞争能力,活化了企业经营方式,同时也为企业争取创造较高的利润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在折扣得到越来越多商家的青睐和消费者接受的同时,折扣和回扣是同一事物这种模糊的认识仍然在社会人员及个别会计工作者中存在着。他们认为折扣实质是回扣的公开化。基于这种混乱的认识,导致了在处理折扣与回扣的事务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那么折扣和回扣是否等同呢?答案是否定的。折扣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卖方为了鼓励销售或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按形式不同折扣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即为了鼓励销售,企业在销货同时直接在发票中列出减让金额。在商品价格单上,商业折扣通常单独列明出来,以百分数如3%、8%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表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折扣第二种形式是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3/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3%的折扣)。折扣是卖方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而回扣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获取优惠的交易条件,一方当事人在账外暗中向对方单位的有关人员或交易对方提供金钱、实物或其他服务。通过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尽管折扣和回扣发生都基于拓展市场,获取优惠交易条件这同一目的,但二者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从行为主体上看,给予折扣的只能是卖方企业,接受折扣的是买方单位。而回扣的支付者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其接受者主要是对交易活动起影响作用的个人。如主管部门领导、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等。有时回扣也由单位收受,形成其“小金库”的来源。
第二,从行为客体上看,折扣的支付内容主要是现金。即当买方单位交易行为符合折扣条件时,卖方单位按事先的约定给予其在价格上的一定比例的减让。在某种特殊条件下,折扣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存在,如买一赠一,有奖销售等。而回扣的支付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是现金、实物、劳务等。往往依据接受者的喜好决定,且金额大,常常超过正常的商业馈赠。
第三,从行为方式上看,折扣是明示的,其条件一般事先订明。并且折扣实现时,按要求买卖双方均应如实入账。而回扣一般具有隐蔽的特征,收受者不履行任何文字手续,同时支付单位也不如实入账。而是通过巧立名目、虚增费用、篡改账簿等形式予以掩盖。
第四,从性质上看,回扣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扭曲了公平竞争本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国家财税的流失。而折扣作为一项商业惯例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折扣和回扣的性质已经给予了明确的定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折扣和回扣是两种泾渭分明的经济事项。那么,如何对合法的折扣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这是每一个经济工作者及会计人员所共同关心的问题。为了正确反映销售商品支付折扣的情况,根据会计制度要求,每一个企业都应当在总账中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同时在该科目下设“销售折扣”明细账户。账户处理方法依据折扣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商业折扣,由于其金额在销售实现时可依据销售额及折扣比例计算出来,所以确认销售时直接将折扣额计入“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
而现金折扣是一种或有折扣,属于是一种融资费用,只有当购货方在折扣期内付款时才能予以确认,所以企业销售时按应收账款总额记账,当买方在折扣期内付款时,依据折扣条件计算出折扣金额并将其计入“财务费用”账户。无论采用何种方法,会计期末企业将“销售折扣与折让”和“财务费用”账户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按要求买方单位对获得的折扣同样要求如实入账,其方法也是依据获得折扣类型的不同而不同。若获得的是商业折扣,则直接按实付价款计入相关账户;若获得的是现金折扣,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方法可供选择。所谓总价法是指购货时“应付账款”账户按应付款项总额记账。所谓净价法是指买方企业购货时“应付账款”账户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记账,若未能在折扣期内付款,丧失的现金折扣为理财损失计入“财务费用”账户。以采购商品为例.购货时折扣与回扣可以鉴别经济生活中的谬误,划分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折扣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可以避免错误行为的产生,从而遵循了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同时也为会计充分发挥出反映经济指导监督生产经营的职能提供了前提条件。
21.请详细说明一下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的区别?
【解答】企业在销售中发生的折扣,按照折扣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税法所规定的折扣销售,相当于会计中的商业折扣。对于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销售货物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因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故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税法明确规定,折扣销售价(也就是会计中的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应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该实物价款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
22.请说明废旧物资和旧货的区别。
【解答】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已经不能按照原来的用途使用。旧货,是指已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一段时间。
23.教材上讲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不征,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减半征收,而旧货则一律按4%减半征收。并没有说到售价与原值相比的问题。但是很多辅导资料上都讲,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所有旧货,只要售价比原价低,就免于征收增值税。这是怎么回事?
【解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就意味着,从2002年1月1日起,之前有关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均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中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规定的纳税人“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注,现在征收率已经改为4%减半征收。)
相关法规节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
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十、问: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
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4.销售旧货的具体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能详细讲解一下吗?
【解答】税法对销售旧货的有关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不是自己使用过的旧货,一律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
(2)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无论是否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
(3)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汽车外,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其他旧货适用第(1)条。
(4)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汽车,售价超过原值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旧货无论是否自己使用过,均按照4%的征收率先计算增值税额后减半征收增值税。
25.在做计算题的时候,如何判断销售额是含增值税的还是不含增值税的?
【解答】(1)由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使用的一般是专用发票,其价款与税款是分开的,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除非特别指明其销售额是含税的,否则均应视为不含税销售额。但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的情况除外,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寄售品、死当物品、旧货等,其销售额一般应视为含税销售额,计算时应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
(2)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一般使用是普通发票,其价款与税款是合并在一起的,所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除非特别指明其销售额是不含税的,否则均应视为含税销售额。
(3)零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是含税的。
26.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其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按平均价还是按照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解答】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抵偿债
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而对于这些业务,增值税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可以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最高的销售价格计算。
27.能否将运费计算抵扣增值税的情况总结一下?
【解答】(1)抵扣票据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行抵扣必须
取得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所称运输发票是指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
票据抵扣的限制性规定:
①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④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⑤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抵扣范围的规定:
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和建设基金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②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
④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⑤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运费计算抵扣增值税的三种情形:
①运费由购货方支付,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购货方将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②运费由销售方代垫支付,发票开给购货方,后销售方收回代垫运费,购货方将运费
的7%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售方代垫运费既不作销项税额,也不作进项税额抵扣;
③运费由销售方支付,其中代购货方垫付其中的一部分,发票开给销售方,销售方将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同时将运费代垫部分÷(1+税率)×税率,作为收取的价外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4)扣除率:运费的扣除率目前为7%。
(5)申报、比对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期限的不得予以抵扣。
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28.购进生产设备修理用零备件为什么可以抵扣进项税?常见的哪些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
【解答】企业购进生产设备修理用零备件是作为流动资产来管理的,所以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规定: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1)外购原材料
①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②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③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④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⑤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⑥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①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②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③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④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⑤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⑥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外购动力。指纳税人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汽等各种动力。包括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4)外购包装物。指用于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
(5)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