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当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时,该劳务所耗用的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生产性企业混合销售货物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某生产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该混合销售中非应税劳务(运输劳务)的销售额(运输费)应视为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如运输货物的车辆耗用的汽油),依据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39.在出口货物退(免)税中提到的零税率是指什么?
【解答】所谓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贯彻出口货物零税率,其结果必然是出口环节免税,并将出口环节之前所有环节征收过的增值税退还给出口商。如此,才能使出口货物整体税负为零。
40.在出口货物退(免)税中有三种情况,适用的企业和适用的货物很多,怎么理解并记忆呢?
【解答】其实对于国家出口退税的政策,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使本国出口的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也就是出口的货物是不含税的,没有承担任何的税负。但也有例外,那就是需要出口征税的货物,也就是教材所讲的出口不免不退税的货物。这是国家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原因引起的。
另外两种规定就是出口免税并退税和免税不退税,其实说退税就一定是免税的。免税是指免予征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退税是指退还在出口环节以前货物所承担的税款。对于出口免税又退税的货物,主要是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定出口的货物。对于出口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一般是由于这种货物在国内本身就没有承担税负,例如:免税货物,出口只需免税,就达到了税率为零,不需再退税。还有就是小规模企业出口,由于它自身不能准确核算销项和进项,也就无法准确核算出口货物所承担的税负,以至于无法计算退税。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只有17%和13%两种,而退税率却有179/6、13%、11%、8%、6%、5%六档,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情况,是由于退税率才是真实的反映我国对货物的增值税税负率情况。因为我们所说的增值税的税率只是法定税率,并没有考虑各种减免的情况,国家考虑退税率却是根据实际征税的情况确定,所以不同货物在退税率上存在差异。一般来说考试不会涉及这么细,退税率考题也会给出。
41.进口原料生产成品转往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可否视同自营出口?对加工转厂有何政策?
【解答】加工贸易企业转厂链条越长,证明企业的技术提升就越高。从各项政策都应给予鼓励,但在深加工结转的过程中,要严加管理。因为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是保税的,而且是全过程的保税,所以海关是要全过程的进行监管。国家有关部门针对不法分子利用个别加工贸易企业走私、飞料,逃税、套汇的现象,将进一步作出既有利于深加工结转企业出口,又利于管理的有效办法。目前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深加工结转,海关在管理上视同出口,执行的政策是只免税不退税的政策。
4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出口的货物也包含增值税,为什么不能退税?
【解答】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企业国内采购的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准确核算进项税,因此不能退税,但是出口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43.生产企业若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是否需要划分出口与内销的进项税额?
【解答】生产企业若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不需要划分出口与内销的进项税额。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中作了如下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还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凡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增值税的管理。
具体操作方法是:不论是内销货物生产消耗的原料,还是出口货物生产消耗的原料,其进项税额全部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抵扣。待产品完工入库后,若用于内销,则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如果是用于出口,则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而享受“免”税的优惠待遇。所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办法,不存在要将内销货物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严格划分的问题。并且,内销货物与出口货物经常是在一个车间同时生产的,在生产中耗用的材料、燃料动力是无法划分开的,购进材料、燃料动力时也不可能进行划分。从出口产品“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要求来看,划分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额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中涉及的出口货物“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问题,并非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来确定的,它完全取决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出口产品征税税率”和“出口产品退税税率”3个因素。通常情况下(即无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与外汇人民币牌价与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两者的乘积;如果有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计算应分摊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的抵减额即可。但是,不论是否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都是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 因此,对生产企业而言,无论是自营出口自产产品,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其进项税额均不需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都可以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所以,也就不存在不划分进项税额就不能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问题。
44.出口退税应退税款能否退还利息?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及计算退还利息的问题,不包括出口退税、预缴税款和政策性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因此,应退的出口退税不能申请退还利息。
45.如何理解“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解答】“免、抵、退”税公式的计算思路如下:
(1)先将因为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不得在当期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
(2)计算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对于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用计算销项税额,并以剔除后的当期进项税额去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如果抵扣后有余额或余额为0的,则不予退税对于余额属于是应纳税额;如果未抵扣完的,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退税额或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只有在出现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情形下,才准予退税;
(4)在实际计算退税额时,应先计算出一个最高退税的限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然后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与此限额相比较,最后,以较小的数额为退税额。
我们再来看公式的具体计算顺序: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应纳税额>0时,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不能退税。
当应纳税额<0时,继续以下的计算: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5)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6)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7)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下期留抵的进项税额=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应纳税额为负数的数额)
46.如何理解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解答】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理解:实务中,我国增值税退税并非是支付了多少增值税,就退多少税。而是分为几栏退税率。所以,企业出口一般存在征退税率差。对于这个税差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用于抵减内销的销项税,只能计入销售成本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理解:在出口退税中,只退还已经在境内缴纳过的增值税,如果出口货物中包含没有纳过增值税的材料等(如免税材料,本来就没有征税的材料等),则这部分材料不涉及退税的问题。只对其中已经交过增值税的材料退税。因此在计算“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自然就要把没有交过税的部分给予扣除,则这时扣除的部分就是“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47.出口企业的出口销售额收入视同内销计算销项税时,销售额是按含税处理吗?
【解答】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是免征的,故出口货物离岸价是企业实际真实可以收到的价款,即企业实实在在收到的相当于出口货物离岸价的金额,故在视同内销时,这就是一项含税收入,要先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算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在此的处理是相同的,都是作为含税金额处理。参考以下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
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