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企业以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
③自2001年1月1日歼始,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
A.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B.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C.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D.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④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
⑤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⑥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A.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B.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⑦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减半再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50.请对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交易时开具发票问题作个简单总结。
【解答】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登记备案的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并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按实际成交价格向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免征增值税;如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1.来料加工业务和进料加工业务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政策?
【解答】来料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①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③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进料加工业务进口料件一般是免增值税的,出口时免税进口料件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存在退还的,所以我们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要计算一个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52.减免和返还的流转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规定:
(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2)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3)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但根据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里的“补贴收入”科目被取消,相应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
53.某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因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县(市)取得的销售收入被当地税务机关按核定征收增值税5000元。请问:该户回原地后,是否对这部分收入再申报缴纳增值税?
【解答】税法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lOOOO元以下的罚款。所以该户回到原地,对于该部分收入应该是不用再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应该接受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税法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12.《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16.《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20.《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