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索取营业额的当天。
3.企业收到营业收入款项,或者按照合同、协议已经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在财务上作了收入的,即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
4.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γרҵ | ʦ | ԭ/Żݼ | ||
---|---|---|---|---|
רҵ֪ʶʵ߶˰ࣨûͽ̲ģ | 3860 / 1980 | |||
̹רҵ֪ʶʵ߶˰ࣨûͽ̲ģ | 3860 / 1980 | |||
Դרҵ֪ʶʵ߶˰ࣨûͽ̲ģ | 3860 / 1980 | |||
˰רҵ֪ʶʵ߶˰ࣨûͽ̲ģ | 3860 / 1980 | |||
мרҵ֪ʶʵ߶˰ࣨûͽ̲ģ | 3860 / 1980 | |||
м̹רҵ֪ʶʵ߶˰ࣨûͽ̲ģ | 3860 / 19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