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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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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催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和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9.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
  1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1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持有的投资资产成本;
  1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税法规定自行分摊的成本;
  1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14.企业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针对补缴税款向税务机关支付的利息;
  15.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
  16.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扣除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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