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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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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和租人固定资产以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折旧年限

  5.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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