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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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认计税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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