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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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管办法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税款预缴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3.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二级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4.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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