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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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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指定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三)特定扣缴
  依照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四)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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