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1.纳税人
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2.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1.纳税申报表及税款扣缴报告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
3.其他纳税资料
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③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⑤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
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电子方式。
4.委托代理申报。
(四)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适用税种和缴纳税额不同,其纳税申报期限也有所不同:流转税,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结算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所得税按税种不同分别规定为: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规定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为纳税人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并申报纳税。
申报期后一日为国家法定公休日的,申报期可以顺延,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后一天。
延期申报:
1.延期申报的范围
廷期的具体期限一般是一个申报期限内,长不超过3个月。
2.延期申报的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核准其延期申报时,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先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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