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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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普通发票开具的管理。
,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
第二.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
第三,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第四,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
第五,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
第六,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七,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2)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①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以及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②特殊规定。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
④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
(3)取得发票的管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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