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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堂笔记(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二)死刑

1、死刑的限制

(1)适用的条件:罪刑极其严重

(2)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①包括不适用死缓

②未成年人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

补充: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公开审理

例:某甲17岁时杀人,2年后抓捕归案。某甲不适用死刑,可以公开审判。

③怀孕的妇女是审判的时候怀孕

④审判是指从立案到执行的整个过程

手段非法导致怀孕也不适用死刑

⑤如果在审判时流产的

人工流产,一律视为怀孕

自然流产,一般视为怀孕,有例外

例:检察院对某甲以走私毒品罪起诉,在这期间某甲自然流产,后检察院发现她不构成此罪,但还发现她有故意杀人的罪行,于是有起诉她故意杀人,此时她可以适用死刑。

(3)程序上的限制

(4)执行制度的限制,可以缓期执行

2、死缓

死缓的结局

①刚开始执行就犯新罪,当时就可以申报立即执行;如果刚开始执行就立功的,需要等2年考验期满在减刑。

②如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不能立即执行死刑

③2年期满后故意犯罪的,不执行死刑,应数罪并罚

④核准的徒刑应从2年期满后算

二、附加刑

可以适用两个附加刑

并处:必须同时适用主刑和附加刑

(一)罚金

1数额:最低限不少于1000,未成年人不少于500

2随时追缴制度:没有时间和对象的限制

3减免缴纳制度:客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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