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死刑
1、死刑的限制
(1)适用的条件:罪刑极其严重
(2)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①包括不适用死缓
②未成年人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
补充: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公开审理
例:某甲17岁时杀人,2年后抓捕归案。某甲不适用死刑,可以公开审判。
③怀孕的妇女是审判的时候怀孕
④审判是指从立案到执行的整个过程
手段非法导致怀孕也不适用死刑
⑤如果在审判时流产的
人工流产,一律视为怀孕
自然流产,一般视为怀孕,有例外
例:检察院对某甲以走私毒品罪起诉,在这期间某甲自然流产,后检察院发现她不构成此罪,但还发现她有故意杀人的罪行,于是有起诉她故意杀人,此时她可以适用死刑。
(3)程序上的限制
(4)执行制度的限制,可以缓期执行
2、死缓
死缓的结局
①刚开始执行就犯新罪,当时就可以申报立即执行;如果刚开始执行就立功的,需要等2年考验期满在减刑。
②如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不能立即执行死刑
③2年期满后故意犯罪的,不执行死刑,应数罪并罚
④核准的徒刑应从2年期满后算
二、附加刑
可以适用两个附加刑
并处:必须同时适用主刑和附加刑
(一)罚金
1数额:最低限不少于1000,未成年人不少于500
2随时追缴制度:没有时间和对象的限制
3减免缴纳制度:客观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