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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堂笔记(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2)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

2、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别

重大立功:司法解释第7条

后果不同

3、法律后果

一般: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重大:可以减轻、免除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应当减免

注意:如果自首又有一般立功,一般立功可以算是重大立功

三、量刑制度

(一)减轻处罚

法外减轻处罚:由最高院核准

(二)数罪并罚

1、三个规则

(1)吸收原则

1)主刑有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2)附加刑,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吸收其他剥夺政治权利

(2)限制加重原则,规定不能超过一定年限

(3)相加的原则

附加刑相加:附加刑和主刑相加

附加刑和附加刑之间相加(除吸收的外)

例:

A罪10年罚金5万,B罪1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主刑12-20年 附加刑罚金5万,剥夺政治权利3年,体现的并罚规则:限制加重和相加原则

2、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发现漏罪B,需判12年,要在12-20年之间再判,最后还要执行6-14年之间的刑期。

(2)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又犯新罪,需判12年,最后要执行12-16年之间的刑期。

3,补充三个小问题

(1)同一个人犯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的罪,不会出现。

(2)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先旧后新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发现漏罪B,需判12年,又犯新罪C,需判12年,A罪和B罪并后还要执行6-14年之间的刑期,再和C罪并,至少要在12-20年之间的刑期。

(3)前罪是数罪,又发现数罪或者又犯新的数罪,后罪和前面的执行刑并。

(三)缓刑

1、缓刑的概念

注意:战时缓刑,刑法449条,与普通缓刑不同

2、条件

(1)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实质条件:犯罪人的表现

(3)禁止性条件:不能是累犯

3、考验期限:刑法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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