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法第54条
2、适用对象
必须附加
①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
2、刑期
①死刑、无期徒刑终身剥夺
②死缓、无期徒刑减刑的减为3-10年
③独立适用或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的为1-5年
④管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相同
4、刑期的计算:刑法58条第一款,刑法55条第二款
例1:某甲因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13年。如果执行6年后假释,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9年。
例2:某甲被判处管制2年。那么某甲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同时执行。
(三)没收财产
1、对象: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给罪犯个人及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3、债务的偿还:刑法第60条
4、同时处以没收财产和罚金
全部没收财产,采取吸收的原则
没收部分财产,可以相加
(四)驱逐出境
对象:外国人
第二部分 刑罚的裁量
一、量刑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量刑情节
(一)分类
1、法定、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