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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堂笔记(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二)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法第54条

2、适用对象

必须附加

①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②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

2、刑期

①死刑、无期徒刑终身剥夺

②死缓、无期徒刑减刑的减为3-10年

③独立适用或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的为1-5年

④管制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相同

4、刑期的计算:刑法58条第一款,刑法55条第二款

例1:某甲因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13年。如果执行6年后假释,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9年。

例2:某甲被判处管制2年。那么某甲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同时执行。

(三)没收财产

1、对象: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给罪犯个人及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3、债务的偿还:刑法第60条

4、同时处以没收财产和罚金

全部没收财产,采取吸收的原则

没收部分财产,可以相加

(四)驱逐出境

对象:外国人

第二部分 刑罚的裁量

一、量刑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量刑情节

(一)分类

1、法定、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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