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罪数
一、罪数的知识体系
二、实质的一罪
1、 继续犯
典型的例子:非法拘禁、重婚、绑架
涉及两个问题:
(1)追诉时效的计算: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例:甲原有法定婚姻关系,在未解除该婚姻关系的情况下,96年在另外一个地方又结婚,2002年才被迫解除第二个非法的婚姻关系。问:甲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从2002年解除第二个婚姻关系时开始计算。
(2)继续犯容易形成事中共犯。
2、 想象竞合犯
(1)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例:甲欲杀乙,一天看见乙在大街上,于是,用炸药包当场乙炸死,同时将旁边的一辆公共汽车炸毁,十几名乘客受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故意损毁财物罪。
(2)想象竞合犯的处理:从一重罪处罚。
例:甲骑着摩托车在大街上抢夺,对象是妇女、老人钱包、手提包。甲用力过猛,导致被害的老人倒地身亡。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抢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应当按照抢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重罪处罚。
3、结果加重犯
(1)加重犯有两种:一是情节加重犯,一是结果加重犯。
例:刑法236条规定的是强奸罪。强奸罪一般的法定刑是3至年有期徒刑。同时,该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2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五种情况既包括因情节而加重,也包括因结果而加重。前四种属于因情节加重犯,第五种属于结果加重犯。
(2)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必须有刑法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结果加重犯。例:强奸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侮辱诽谤造成被害人自杀的,则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三、两行为一罪
(一)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
我国刑法无明确规定
2、惯犯
例:赌博罪
(二)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1、连续犯:两个行为连续发生,触犯同一罪名
例:甲对乙一家怀有仇恨,欲杀乙一家,在一星期内分三次分别将乙家人从家中骗出并予以杀害。表面上看,甲实施了三个杀人行为,构成三个杀人罪;但是,甲的三个杀人行为是基于同一个概括故意而实施的,并且,这几个行为在时间上间隔很短,具有连续性,触犯的是同一罪名,因此,甲的行为是连续犯。
2、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针对一个对象,在时间上没有间隔;而连续犯有数个行为,一般针对不同对象,数行为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间隔。
3、吸收犯:两个行为,分别处于同一犯罪的不同阶段
例:甲为了谋杀乙,一天早上,甲将乙绑架拘禁,将其关押在自家仓库地下室,等到晚上凌晨,将乙绑在后车厢,开车到河边,将乙淹死。甲的两个行为就是吸收犯的关系。
4、牵连犯: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或者是方法和目的的牵连,或者是原因和结果的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