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期限不能折抵;如果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的,羁押期限应该折抵。缓刑的考察:刑法75条
4、缓刑的后果
(1)成功的缓刑
(2)失败的缓刑
①条件:犯新罪;有漏罪;严重违规的
②结果:撤销或者并罚
例:原判3年缓刑5年,发现漏罪,需判8年。撤销缓刑,应判8-11年之间的刑罚,缓刑考验期不能算在内。所以犯新罪也一样。
第十一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概述
刑罚执行机关及其分工:
(1)执行机关有三: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是监狱)
(2)执行机关的分工:“两个半”
法院两个半:没收财产、罚金、死刑立即执行;
监狱两个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其余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节 减刑制度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减刑;二是应当减刑。
二、减刑的条件
1、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此外,广义的减刑还包括:死缓、附加刑(主要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罚金(53条)。
2、实质条件:(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78条规定了六种情形)。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1、根据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如果原判为死缓,经过多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4年。
2、减刑的幅度:少减、多次
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程序:
(1)减刑的确定权在审判机关,但执行机关有建议权;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有期徒刑及其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应当由中级法院裁定;无期徒刑、死缓的减刑,由高级法院裁定。
第三节 假释制度
一、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原判为死缓,后减为无期、有期徒刑的,也可适用假释。
2、执行刑期的条件:有期徒刑的,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的,执行10年以上;死缓减为无期、有期的,必须执行14年以上。
注意:减刑的最低执行期没有变通情形,但假释存在:根据81条的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适用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
注意:
(1)原判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即使假释后其刑期低于10年,也不得假释。
(2)累犯、被判处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指的是根据97年刑法被判处的犯罪。
(3)行为人犯数罪,只要其中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均不得适用假释。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1、原判为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剩余刑期;原判为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84条的四项规定 注意:同管制犯、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相比较,区别在于:管制犯多了一个义务,即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假释的撤销:
成功的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严重违规 应当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犯新罪、发现漏罪,实行数罪 并罚。
例:甲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执行十几年后适用假释,假释开始时间为:92年8月1日。2002年8月1日,朋友祝贺其即将获得新生。而后,甲酒后驾车,撞死一人。甲的行为如何处理?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