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法

司法指导:刑法学串讲提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22、第145条——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5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

23、第152条、第155条——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第3条;明确了走私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气体废弃物罪罪行规范,作为第152条之一。

24、第153条、第155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0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第6条、第8条;主要涉及“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的理解问题。

25、第162条——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1条:增加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26、第168条——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2条:增加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时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27、第170—173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0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2条、第7条:  明确了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行为以及出售、运输假币同时又使用假币行为的如何处理;明确了伪造货币犯罪等案件中的“货币”的含义。

28、第174条——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3条:修改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条件。

29、第180条——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4条: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扩大至期货领域。

30、第181条——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5条;将犯罪行为对象扩展至期货领域。

31、第182条——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6条:将犯罪行为对象扩展至期货领域。

32、第185条——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7条;

33、第190条——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方面修改了逃汇罪的主体条件,另一方面增加了骗购外汇罪这一新罪名,还明确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

34、第191条——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三)》第9条: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至恐怖活动犯罪。

35、第202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4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6条: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36、第204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9日《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解释》第7条: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7、第219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12条第6项: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如何处理。

38、第225条——关于本条即非法经营罪的问题,目前已有八个立法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涉及,请参见前面的第十二个大标题;

39、第22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1号):明确了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如何处理。

40、第22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9月2日《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明确了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凭证的行为如何处理。

41、第236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23日《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资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主要涉及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奸淫幼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42、第238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明确了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43、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3日通过、2000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号):主要涉及拐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如何处理。

44、第263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主要涉及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构成的认定问题,如“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伤人的,以抢劫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或,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实行并罚。

45、第264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1条、第4条、第8条、第10条、第12条:主要涉及盗窃的对象、数额问题、盗窃罪的罪数问题;

46、第267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该解释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7、第27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5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1999年6月18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在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过程中认定共同犯罪,关键的是要抓住利用了谁的“职务便利”,如果是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则以主犯之罪名论处(具体见黄皮本第14页)。对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注意:村民小组组长不同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48、第27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2月5日《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19号)、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2号)、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5号):“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使用;对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9、第27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21日《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2号):该批复对此作了肯定的答复。

50、第28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7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则以该罪共同犯罪处理。

51、第288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第1条、第5条、第7—9条:主要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扩大化问题,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较大损失的,以诈骗罪论处。

52、第291条——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增加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53、第294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第1条、第2条、第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第一款的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即应从组织、目的、手段、区域或影响的方面来认定。

54、第30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99年10月9日、2001年6月4日作出同名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与(二):明确了利用邪教组织行为实施的杀人、伤害、诈骗、奸淫等行为的定性。

55、第313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8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明确了本罪的对象,即拒不执行仲裁书、支付令、公证书、债权文书等能否构成本罪。

56、第34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2条、第8条、第9条:注意实施了规定实施第341条的行为,又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检查的,实行数罪并罚。

57、第342条——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二):将“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改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改为“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58、第344条、第345条——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5条第2款、第9条、第13条: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树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的、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擅自砍伐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论;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滥伐林木罪论。

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59、第360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6月4日《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1]3号):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就构成本罪。

60、第363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9条;将第363条第2款的“书号”扩大到“刊号、版号”。另外注意,以非法出版物为对象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行为之不同定性(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或246条的侮辱、诽谤罪、或250条的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或363条的出版、印刷、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225条的非法经营罪)。

61、第375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8日《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9号)第3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2、第382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5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根据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63、第384条——共有这样的几个有效司法解释和一个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6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0]1号)、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解释》:200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主要涉及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理解、本罪与贪污罪的联系、本罪的罪数、共犯问题、追诉失效问题。

64、第385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即规定了所谓的“事后受贿”问题,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65、第397条——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2月5日《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20号):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在上述这些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没有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可以成为渎职罪主体。

66、第399条——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67、第402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14日《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的批复》(法释[2000]2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月2日《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解释》(高检发释字[2001]2号):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受委派承担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也构成本罪。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处罚。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