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387条)
对单位行贿罪(391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164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63条)
(164条)
关于贿赂犯罪,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解析:
1、行贿与受贿犯罪行为并非完全是一对一的关系;
2、行贿犯罪之间相互区别的关键在主体和犯罪对象方面;
3、受贿罪的几种行为方式:一是主动受贿,即索贿;二是被动受贿,即收受他人财物;三是在经济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385条第2款);四是斡旋受贿,有的又称之为居间受贿、间接受贿(第388条);五是所谓的事后受贿,即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4、受贿犯罪相互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主体方面;
5、第388条的斡旋受贿与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容易混淆,应注意区别,可用下图表述:
受贿人 受贿人 行贿人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请托人 介绍人
斡旋受贿示意图 介绍贿赂示意图
十三、贿赂犯罪的归纳
十四、其他比较重要而又比较独特、易成考点与题眼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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