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特别再犯制度(第356条);
47、毒品犯罪中毒品的纯度应否折算(357条);
48、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之间的关系(第358条);
49、卖淫嫖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形: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第360条);
50、包庇罪的特殊构成情形——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的行为定性(第362条);
51、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不论牟利与否均构成犯罪,但定性不同(第363与364条);
52、贪污贿赂犯罪中,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第383条);
53、受贿罪的五种行为方式:索贿(主动受贿)、收受财物(被动受贿)、间接受贿(斡旋受贿)、事后受贿(离退休后)、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及手续费的(第385条、388条);
54、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一般地认为在主动行贿中是主观要件,而在被动行贿中是客观要件(第389条第3款);
55、介绍贿赂罪中被介绍者即受贿方者只有可能构成受贿罪,而不包括单位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给予贿赂者即行贿方则既有可能构成行贿罪,也有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第392条);
56、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处理(第398条);
57、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的行为如何处理(修正后第399条第4款);
58、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处理(第406条与第167条);
59、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是属于军职犯罪还是一般的普通刑事犯罪(第438条第2款);
60、军职犯罪中的几个总则性问题:战时缓刑、军人范围、战时之含义(第449、450、451条)。
十五、刑法典条文的完善——单行刑法、立法解释以及若干重要刑事司法解释的问题
刑事法的健全完善,主要通过最高立法机关以修正案、补充决定等形式出现的单行刑法以及立法解释完成的;而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具体条文规定所作出相应司法解释也是对刑法条文明确化、具体化所不可少的。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至今不到7年的时间内,最高立法机关所作的单行刑法就有五个、立法解释有6个 ,而有关刑法的司法解释据不完全统计,竟达70多个,有的相当重要。对于单行刑法和立法解释,重要性自不待言,而对于十分庞杂繁多的司法解释如何掌握,也应有足够的注意:首先我们要会选择而非任何都要看(主要看那些直接涉及定性问题的司法解释),其次,要会看这些司法解释,十几条甚至几十条的司法解释对我们复习考试而言也许就是一二条有意义或者可以总结为有用的几点。
这里,为了大家复习法条内容的便利,刑法典条文从前到后所涉及到较为重要的司法解释(并非全部的司法解释)以及单行刑法、立法解释等进行相对应地整理,提醒大家在复习时将它们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掌握,有机结合,举一反三,即到达看这一个法条时想到对此法条知识点尚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的效果。
1、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通过的(注:以下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所列时间均为制定、通过的时间)《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3日《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12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主要涉及跨越97年10月1日之时构成累犯的间隔时间,97年10月1日之后仍在服刑期间的累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犯罪可否假释问题,再审案件是否适用刑法溯及力等问题。
2、第1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8月9日《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高检发研字[200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主要涉及奸淫幼女行为的定性以及关于“明知”的判断问题。
3、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与2000年9月28日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主要涉及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的两种情形;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必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4、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4日《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8号):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5、第52条、第53条、第59条、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主要涉及罚金刑的数额最低限、交纳期限、没收财产的范围、需要以没收之财产清偿的债务之期限、罚金与没收财产刑并罚时的规则等问题。
6、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第3条:涉及跨越新旧刑法的累犯前后两罪的间隔时间问题——三年还是五年。
7、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1—4条:主要涉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以及“特别自首”的认定问题;200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8、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5—7条:主要涉及立功尤其是重大立功的认定问题。
9、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5条:即缓刑犯能否减刑的问题。
10、第77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8日《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间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了肯定性的答复。
11、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8条、第9条:主要涉及无期徒刑犯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先前羁押的时间是否要折抵,以及死缓犯的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问题。
12、第81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12条、第15条:主要涉及原判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依法减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以及数罪中有一罪属于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者能否适用假释,死缓犯依法减刑后适用假释的必须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问题。
13、第93条第2款——2000年4月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主要涉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可否作为以及何种条件下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4、第11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2001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第5条、第6条:通过互联网发布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如何处理;
15、第114条、115条——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5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主要涉及投毒罪的修改;而该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的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知患有突发性传染病或者疑似患者而拒绝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以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16、第120条——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三)》第3、4条:修改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这一新罪名。
17、第125条——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第8条:修正案将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而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储存”、“非法持有”与“私藏”的界限——不是从量上而是从行为方式上进行区别。
18、第127条——2001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行为对象扩大至危险物质。
19、第128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1月3日《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4号):涉及到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解释。
20、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该解释尤其是其第2、5、6、7、8等条非常重要,涉及到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后果条件、时空条件、主体问题、共犯问题以及逃逸如何处理等问题。
21、第140条至第149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2条、第10条、第11条:主要涉及销售金额、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