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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指导:刑法学串讲提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5日


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321条第2款);


10、实施刑法第341条的犯罪行为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高法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十、结果加重犯的归纳

刑法中的加重犯分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从司法考试的角度,考察的方式一为直接性(如99年对聚众斗殴罪的考察),二为间接性的(如追诉时效问题、如何择一重罪处罚等)。其实需要大家注意的结果加重犯都是些常见的多发性罪行,主要包括:

1、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2、  强奸罪(236条);

3、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4、  绑架罪(第239条)

5、  拐买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7、  虐待罪(第260条 );

8、  抢劫罪(第263条,而且对八种加重情形都需要注意);

另外,聚众斗殴罪(292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318条),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情形(347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358条)等,以及其他明确规定的因出现致人重伤、死亡而加重刑罚的情形。

十一、聚众犯罪的条文归纳

这里的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现行刑法典中,有11个条文规定了聚众犯罪问题,其中有8个是在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即289、290、291、292、301、303、309、317条),另外是242条第2款、268条、371条。关于聚众犯罪最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问题,现行刑法典对此规定有四种模式:

1、所有参与聚众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即317条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268条聚众哄抢罪、290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罪,292条聚众斗殴罪;

3、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301条聚众淫乱罪;

4、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聚众犯罪:289条聚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损毁财物的,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十二、非法经营罪的扩大化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有多次扩大化,成为新刑法中的一个“口袋罪”。值得注意的有: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

2、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定非法经营罪(1998年12月11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定非法经营罪(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8条);

4、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定非法经营罪(高法2000年4月28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5、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高法2001年3月29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6、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9月13日《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7、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5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十三、贿赂犯罪的归纳          


介绍贿赂罪(392条)

    介绍贿赂罪(392条)


受贿罪


(385条)

行贿罪(389条)

单位行贿罪(3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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