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而附加与管制的则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 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
8、 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计算问题也是如此)
四、数额犯问题
这里仅归纳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定罪与否的数额问题(所谓的“起刑点”问题),主要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40条);同时,根据新近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理。
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153条)。
3、 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201条)。
4、 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1万元以上的(203条)。
5、 盗窃罪——根据97年11月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种情形:数额较大以500—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10万元为起点;(不同的数额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6、 非法持有毒品罪——鸦片200克、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上(348条);注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毒品的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罂粟500株以上(351条)。
8、 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383条)。
五、分则条文中带有绝对性刑种的罪名
法定刑立法模式主要为相对确定主义,但同时也存在绝对确定的情形,且为死刑立法,这种情形总体上是非常少见的,在数罪并罚中并罚规则的运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1、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严重破坏的(121条)
2、绑架罪杀害 被绑架人或者致其死亡的(239条)
3、拐买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240条)
4、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
5、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达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385条)
六、转化犯情形
所谓转化犯,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即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情形,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2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