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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须掌握的刑法罪名(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本罪。
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加重犯。
第117条、第119条 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 同上
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 结果加重犯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结果加重犯

第119条 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同上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有组织、领导(直接故意)、参加(故意)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社会目的,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如果还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资助恐怖活动罪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单位资助,双罚制。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使用过程中(飞行、停靠待飞等);直接故意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同上右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只能发生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
第124条 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严重后果
第125条 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双罚制,上同。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故意,双罚制。

犯罪主体为单位,是被依法制定、确定的枪支制造或销售企业。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包括三种情形:①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品种制造、配售枪支;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③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第127条 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直接故意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同上
第128条 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予以私藏(配备、配置过)。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双罚制

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的,只要有出租、出借行为,就构成犯罪;

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枪支的,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

明知其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的,成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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