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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须掌握的刑法罪名(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故意。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②批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批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本罪论。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

第222条……………………………虚假广告罪 故意;情节严重。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果只是夸大商品效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的为推销商品,则构成本罪。如果虚假广告只是一种手段,目的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

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

②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情节严重,故意。

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④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数额标准仅限于非法出版物案件、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和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案件,其他案件尚无标准。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26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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