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单位或个人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回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结果加重犯。
第178条 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数额较大
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较大
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等
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情节严重
第181条 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严重后果;故意。
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同上
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故意;情节严重。
第186条 第1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过失,是相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的,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是明知的。
第2款…………………违法发放贷款罪
贷款给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余同上划线处。
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致重大损失。
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
第189条……………………………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重大损失
第190条……………………………逃汇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
骗购外汇罪 数额较大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从重处罚;②重复使用上述材料;③其他方法。明知骗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海关、外汇、金融、外贸等与之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其他便利;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单据而付汇、售汇的,以共犯论,从重处罚。
第191条……………………………洗钱罪 不再认定为赃物犯罪;故意;以上皆为双罚制。
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其余犯罪所得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事前无通谋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同下;直接故意;双罚制。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第194条 第1款…………………票据诈骗罪 同上;双罚制。 (177条)
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②明知是作废的而使用的;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④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177条) 同上
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177条)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③骗取信用证;④其他方法。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177条) 数额较大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②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
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卡诈骗的属牵连犯,按重罪处罚;盗窃并使用的,盗窃罪,数额为实际使用值。
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数额较大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同上;双罚制。 (271条)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如果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等,数罪并罚;
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本罪共犯。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偷税罪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故意;双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