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行为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后不及时报告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为过失。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明知是而仍然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297条)
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行为人(航空人员,包括空勤和地面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主体为铁路职工,余同上划线处。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逃逸加重。
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232条、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过失
单位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主体是单位,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直接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犯罪主体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单罚制。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体是教育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主体是对消防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故意;双罚制。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法定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危险(行为)犯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实害(结果)犯。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同141条,结果加重犯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