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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须掌握的刑法罪名(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故意;双罚制。

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同上右及划线处。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同上,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直接故意;单罚制。

主体是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犯罪主体是有义务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告的自然人和单位;情节严重;故意;双罚制。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客观方面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主体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单罚制。

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直接故意(385条)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被动接受他人财物的,还必须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数额较大两个条件。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按本罪处罚。

第164条……………………………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389条)数额较大

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实行双罚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直接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故意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如下述情形: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或低的价格销售商品;③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06)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过失。

恶意串通的,是诈骗罪共犯。金融、外贸等单位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逃汇,本罪。
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过失

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徇私舞弊的,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同上划线处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故意

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出售,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直接故意

又有出售、持有、使用、运输行为的,仍只定一罪,作为本罪的一个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171条 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数额较大行为人出售、运输、又使用的,按本款和172条数罪并罚。
第2款…………………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数额较大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数额较大

第174条 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以下皆为双罚制
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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