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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须掌握的刑法罪名(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6日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直接故意
第103条 第1款…………………分裂国家罪 直接故意,主体包括外国人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故意,行为犯

①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③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直接故意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的,从重处罚。
第105条 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直接故意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故意,余同上划线处

103,104,105各条中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从重处罚。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直接故意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直接故意

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或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情节严重或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加重处罚;投敌叛变后又提供情报或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只成立一罪,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第109条……………………………叛逃罪 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掌握秘密的从重,不论是否出卖或泄漏;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数罪并罚。

第110条……………………………间谍罪 直接故意

①参加间谍组织;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③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被诱骗参加但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不知组织性质的;不为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故意
第112条……………………………资敌罪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故意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放火罪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有造成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实际损害结果,也是既遂;造成危害结果的是结果加重犯。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放火罪的未遂。

为毁坏财物放火焚烧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与公共安全无关)。

放火杀人的,行为未危及公共安全,为故意杀人罪;危及到的,为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第115条 第2款…………………失火罪 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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