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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三章犯罪构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3、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身体的动与静)。持有属于作为的范围。

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关于不作为(本质是不履行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从这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特征:①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②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③没有履行该义务;

二是特定义务的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对自己监护下的精神病人,在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将弃婴抱回家中的人对该婴儿负有的扶养义务,合同行为,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例如,使他人跌落水中有溺死的危险,即负有救护义务;

例1:甲乙二人为兄弟,甲为百万富翁,乙则很穷困。甲将其老母赶出家门,要其投靠弟弟乙。结果,母亲被冻死。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乙不构成遗弃罪。

例2:甲乙二人为夫妻。一天,二人吵架(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乙称要上吊自杀。甲说,“随你的便。”乙当面上吊,甲将门一关,溜走了。结果乙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不作为的犯罪。 

例3:甲乙二人为恋人,甲欲分手,乙不同意,并称:若分手,就死在甲面前。结果,乙当面自杀,甲扬长而去,乙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甲不构成犯罪。

三是种类:(1)纯正不作为犯,(2)不纯正不作为犯;

(1)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构成法律专门规定的(实行行为本身)不作为犯,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常见的法定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如:①遗弃罪、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③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④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⑤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⑥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⑦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⑧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⑨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⑩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11、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12、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3、其他渎职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

(2)不纯(真)正的不作为犯:一个人以不作为或消极的行为结果构成了一个通常以作为才能构成的犯罪行为;

例如:杀人罪通常由杀人构成,若非此,则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例如,甲某将朋友3岁儿童乙某拐带回家收养,在回家途中,丢弃小孩在野外,导致其饿死;法院认定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以(将所带儿童遗弃不管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刑法上不属于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通常是作为才能构成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言,甲某对儿童弃置不管的行为相对于积极的杀害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杀人行为)。再如,李某和女青年项某恋爱不久致项某怀孕。李某提出要跟项某分手,并要项某做流产手术。李某与项某争吵,争吵中,李某还用打火机扔打项某。项某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一瓶农药,又走进了李某房间。此时,李某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李走后很长时间,项某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发现项某服毒后采取放任态度,将宿舍门锁上外出,致使项某在李某宿舍中得不到及时抢救而身亡,李某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主观上希望并追求项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解脱自己的负担,这与他不采取救助义务后造成项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妇女遗弃私生子,希望人抱走,则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则为遗弃罪;若主观上希望小孩死亡,则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则为故意杀人罪。

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抗税罪

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例如,汽车司机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仍然向前行使,导致行人死亡。从行使角度看是作为,从刹车角度看是不作为。如果能够肯定作为犯罪,就不必考察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4、危害结果:客观性、抽象性

所谓客观性是指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联系。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只能从主观上不可抗力为其开脱;有因果关系时,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还需要主观上的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例:15岁小孩把骑在牛上的乙赶到河里,但乙滑入水里淹死,此例有因果关系,但不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有过失,但15岁对过失致人死亡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再例,正当防卫,有因果关系,但不负刑事责任。又例,甲深夜开车回家,在自家的院子内倒车入库时,压死了一个睡在院内一堆塑料薄膜下面的流浪汉。从客观上讲,该流浪汉死亡结果与甲某行为有因果关系。只要有这种客观的联系就成立因果关系,至于甲某是否能够预见到塑料薄膜下有人睡觉,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但是,如果追究甲某的刑事责任,仅有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这仅是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前提,还必须查明甲某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本案中,甲某显然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不认为犯罪。不认为犯罪的原因,不是没有因果关系,而是因为缺乏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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