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个人犯罪处理。
(4)刑法393条,单位行贿后利益由个人私分的,按个人犯罪处理。
(5)涉嫌犯罪的单位在审判之前或过程中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的,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
3、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不处罚单位本身,经常考的比如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罪过
主观罪过基本内容
定义 |
后果 | |||
故意犯罪 |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直接故意 |
明知(必然发生)且希望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间接故意 |
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若必然意识到,则是直接故意 | |||
过失犯罪 |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行为人是否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采取了避免的措施,有避免的根据,反之,是间接故意 | |||
不是犯罪 |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
不负刑事责任 |
核心问题是结合具体案例搞清楚四组概念之间的辨析: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出现什么结果定什么罪,技巧:先确定故意还是过失,然后以此倒推。如砍断绳,绳上两人,只想杀一人,但两人必然死,无后续选择,所以均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题中往往会暗示,如,某甲是全国射击冠军,如仅是普通人,则属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无认识)以及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之间的相互区别。疑问:护士闷死小孩,为什么不定间接故意?区别在于是否希望发生危害结果
罪过形式具体举例:
看见仇人过,从塔楼上扔东西击中死亡,直接故意;
外面闹,塔楼人扔出啤酒瓶子,伤人,间接故意;
收拾屋子,不用的酒瓶子,扔出击中人,回想不对,回头一看,打中人,疏忽大意的过失;
若看见楼下没有人,扔出酒瓶子,仍击中人,过于自信的过失。
窗外狂风吹损花盆架子,小偷经过更加损伤,向花盆浇水,支承不住掉下,意外事件。
罪过的有无以行为时为准,例:双方本来是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判断是合同纠纷、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必须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之际。如果当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后来履行不能,那就不能构成合同诈骗。
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分析。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较轻,例外398条过失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法定刑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