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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三章犯罪构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31日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一般要件和分类

1、 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行为是犯罪的、若干要件的总和。

2、 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3、 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一)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又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之特征: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危害性(价值评价——对社会具有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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